浙江省人大常委会修订志愿服务条例 为千万志愿者合法权益提供保障
发布者:新时代志愿者 时间2021-03-06G20杭州峰会上的;小青荷;微笑亭,活跃在街头巷尾的;武林大妈,越来越多的志愿者出现在生活中,在社会治理、扶贫帮困、大型活动、公共服务、环境保护中发挥重要作用,成为化解矛盾纠纷、守护杭城的;新名片。
在浙江,志愿者的总人数已经突破1000万。近年来,浙江的志愿者为G20杭州峰会、乌镇世界互联网大会、大学生运动会、残运会等大型活动的顺利举办作出了重要贡献。
如何保障这1000多万志愿者的合法权益,推进浙江志愿服务越做越好?近日,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听取了关于《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修订草案在志愿服务管理体制、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活动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并进一步强化了保障和激励措施,对于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可以享受免费乘车、免费体检等福利。
重新界定志愿者概念
志愿服务是现代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群众对志愿服务有了更高期待。
中央对志愿服务的发展和规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国务院于2017年制定了《志愿服务条例》,对志愿服务管理体制、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活动、促进措施等作了明确规定。
浙江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任亦秋介绍说,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的要求,根据国务院条例的规定进一步理顺浙江志愿服务管理体制,并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新做法和成功经验予以固定,更好地适应新时代志愿服务发展的新要求,更好地保障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对现行条例及时进行修订是十分必要的。
记者了解到,现行《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是2007年制定、2008年3月5日起施行的,现行条例将志愿者限定为经志愿服务组织安排的从事志愿服务的个人,修订草案将志愿者扩展为以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体力等从事志愿服务的所有自然人。同时规定,志愿者可以参与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也可以自行依法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修订草案明确了志愿者注册方式和途径。志愿者可以通过志愿服务信息系统自行注册,也可以通过志愿服务组织进行注册;通过志愿服务组织注册的,要求志愿服务组织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志愿服务信息系统。
修订草案规定禁止未成年人参加可能发生人身意外伤害危险的志愿服务活动;未成年人是在校学生的,参加有关志愿服务活动不得影响其正常学习。同时,鼓励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与未成年人共同参加志愿服务。
加强志愿服务活动保障
在遭遇灾难时,一些民间救援队也会参与到救援当中,其中有不少都是志愿者。
如何在这些危险志愿服务中为他们提供保障呢?
修订草案在上位法和现行条例有关规定基础上,补充完善了相应规定。
一是,为避免纠纷,保障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的权益,修订草案规定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可以根据需要签订协议,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约定志愿服务的内容、方式、时间、地点、工作条件和安全保障措施等,并对开展可能发生人身意外伤害危险的志愿服务活动、涉外志愿服务活动等六种情形的,要求必须签订书面协议。同时,要求省民政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志愿服务协议示范文本。
二是,民政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并实施对志愿组织负责人和志愿者的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免费培训。
三是,为充分保障志愿者人身安全和权益,规定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可能发生人身意外伤害危险的志愿服务活动前,应当为志愿者办理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同时规定,为大型活动提供志愿服务的,活动举办者应当根据与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的约定,为志愿者办理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完善志愿者激励机制
为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修订草案进一步强化保障和激励措施,要求民政部门按照规定做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的维护、管理工作,保证其正常运行。志愿服务信息系统为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提供注册登记、活动发布、供需对接、服务记录诚信记载等服务。
修订草案鼓励企业和其他组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并规定: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招聘可以将志愿服务情况纳入考察内容。
区域性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行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建立以服务时间和服务质量为主要内容的志愿者星级评定制度,对获得相应星级的志愿者推荐参加相关评选和表彰。
对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激励。主要包括六方面措施:在本人或者其直系亲属需要社会提供志愿服务时,优先予以安排;免费乘坐城市公共汽车和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工具;免费游览公园、国有单位经营的旅游景点;免费参观科技馆、博物馆、纪念馆等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免费享受健康保健体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至于什么样的志愿者可被称为;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浙江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负责人说,对于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的认定标准和具体激励措施,由省民政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